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日期: 2015-05-06 访问: 1619

    为加强对国家财产的管理、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感,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失、保证教学、科研任务的完成,特制订本办法。

一. 使用仪器设备均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,严防损坏、丢失。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的均应赔偿。

二. 凡发生损坏或遗失事故时,所在单位必须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写出书面报告,填好“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、报废报告单”,报物资处存档,并及时进行处理。

三. 凡由于下列原因,发生责任事故并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,必须由当事人赔偿。

1. 不听众指挥,不遵守规章制度,违反操作规程;

2. 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坏或性能下降;

3. 借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、丢失;

4. 保管失职,造成器材遗失;

5. 其他原因造成损坏、遗失的责任事故。

四. 赔偿办法

1.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使用(不需换零件),仅计维修费;

2. 局部损坏短缺,经修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,视情节,按实际修配费赔偿;

3. 遗失或损坏后不能修复使用的,根据仪器设备的原价,按一年折旧率5%计算;

4. 对于一些精密、贵重的仪器设备、材料,若发生责任事故,且情节严重,影响极大者,作专案处理。

五. 赔偿处理权限

1. 损失价值不足300元者,由系主任会同物资处协商受理;

2. 损失价值在300—1000元者,由教务处受理;

3. 损失价值超过1000元者,上报主管院长审批。

六. 赔偿费由赔偿所在单位负责催缴,并及时偿还。对无故拖欠或拒缴者,学校有权采取适当行政措施。

七. 赔偿费由物资处通知财务处统一收取,作为维修及设备费的补充。